陶良智、范维金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716号案件名称
陶良智、范维金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尉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陶良智;范维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16号申请执行人:陶良智,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范维金,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陶良智与范维金其他案由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3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文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艳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22执929号 下一篇 姜雷与李建华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特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