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钊、高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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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461号案件名称
李钊、高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钊;高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李钊,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高杨,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四棵树乡。申请执行人李钊与被执行人高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扬未及时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钊与被执行人高扬达成了还款计划。现申请执行人李钊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1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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