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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县秋林镇秋林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刘东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恢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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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恢248号
  • 案件名称

    宜川县秋林镇秋林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刘东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宜川县秋林镇秋林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刘东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宜川县秋林镇秋林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住所地:宜川县。法定代表人:袁震江。被执行人:刘东江,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宜川县。申请执行人宜川县秋林镇秋林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与被执行人刘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30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东江须向申请执行人宜川县秋林镇秋林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宜川县秋林镇秋林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2、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通过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刘东江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通过被执行人所在村组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30执恢2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孟晓宜审判员  古世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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