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灿伟与熊国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5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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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5324号案件名称
周灿伟与熊国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灿伟;熊国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5324号原告:周灿伟,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闺臣,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国权,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尔卿,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灿伟与被告熊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周灿伟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国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灿伟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国权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灿伟负担。审 判 员 周健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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