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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灿伟与熊国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5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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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5324号
  • 案件名称

    周灿伟与熊国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周灿伟;熊国权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5324号原告:周灿伟,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闺臣,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国权,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尔卿,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灿伟与被告熊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周灿伟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国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灿伟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国权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灿伟负担。审 判 员  周健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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