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威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7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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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7777号案件名称
李文、威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文;威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7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男,1996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航,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陈光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值兴,广东群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文因与被上诉人威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8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李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航、被上诉人威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值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威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威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872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威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1052元,由威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元,减半收取795.5元,由威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谢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莉书 记 员 廖舒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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