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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同、陈菊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1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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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949号
  • 案件名称

    吴小同、陈菊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吴小同;陈菊生;靖江市晟达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翼神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949号原告:吴小同,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斌,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菊生,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江市晟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58697234X,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30号4幢。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云,江苏瑞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靖江市翼神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308744483,住所地靖江市靖城人民南路城建开发物业中心南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冯开。原告吴小同与被告陈菊生、靖江市晟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靖江市翼神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吴小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小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俊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晓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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