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顶乐食品有限公司、王影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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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235号案件名称
安徽顶乐食品有限公司、王影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安徽顶乐食品有限公司;王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23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顶乐食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楚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9922717U法定代表人吴超执行委托代理人:史锋被执行人:王影,女性,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安徽顶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恢1235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持本裁定于两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雨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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