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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雯虹、侯颖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225执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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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225执733号
  • 案件名称

    谢雯虹、侯颖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开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谢雯虹;侯颖红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225执733号申请执行人:谢雯虹,女,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执行人:侯颖红,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申请执行人谢雯虹与被执行人侯颖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225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以(2021)粤1225执733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雯虹与被执行人侯颖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确认,该案的权利已实现。本案执行费1932元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自承担9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225执733号案已终结执行结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忠审判员 植连洲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中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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