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雯虹、侯颖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225执7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225执733号案件名称
谢雯虹、侯颖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开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谢雯虹;侯颖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225执733号申请执行人:谢雯虹,女,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执行人:侯颖红,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申请执行人谢雯虹与被执行人侯颖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225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以(2021)粤1225执733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雯虹与被执行人侯颖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确认,该案的权利已实现。本案执行费1932元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自承担9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225执733号案已终结执行结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忠审判员 植连洲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中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877号 下一篇 王军、秦全流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02执保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