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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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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722号
  • 案件名称

    姚某某、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姚某某;许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执行的(2020)甘1027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姚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某某清偿申请人执行姚某某借款25000元,利息3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5元。执行过程中,因许某某外出下落不明,已经移送有关部门临时控制,同时按标的冻结了许某某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被执行人许某某名下再无银行存款、车辆、商品房、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再无其他收入,并对被执行人许某某采取限高等强制执行措施,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经过及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1027民初7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  肖 杰审判员  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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