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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904号之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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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904号之三十四
  •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英;季德香;董丽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904号之三十四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涛国,系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孙海英,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个体户,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季德香,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邑县人,个体户,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董丽丽,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海英、季德香、董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7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孙海英偿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686元,承担利息54408.36元(利息清至2020年8月13日),合计253094.36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付清,并利随本清;被告季德香、董丽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季德香、董丽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海英追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海英、季德香、董丽丽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海英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4000元,承担利息48400元(利息清至2020年8月13日),合计202400元,并利随本清。被执行人季德香、董丽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孙海英已偿还借款本息10000元,下剩借款本息合计192400元,于2021年9月起,每个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000元,直至案件款付清为止,并利随本清;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490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孙海英、季德香、董丽丽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于2022年4月30日后对本案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9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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