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连举、王付光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81民初6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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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民初6852号案件名称
郭连举、王付光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郭连举;王付光;黄峰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81民初6852号原告:郭连举,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凡,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付光,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黄峰,女,基本信息不详。原告郭连举与被告王付光、黄峰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亦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连举负担。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颜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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