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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家满、宝鸡宏伟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5858王慧能终本(2021)陕0112执5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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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858号
  • 案件名称

    郑家满、宝鸡宏伟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5858王慧能终本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郑家满;宝鸡宏伟置业有限公司;王慧能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858号 申请执行人:王慧能,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麟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宝鸡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官坪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29064830337B。法定代表人:郑家满。被执行人:郑家满,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慧能与被执行人宝鸡宏伟置业有限公司、郑家满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2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476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806.68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韩  勇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盛  健书  记  员        王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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