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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德军、郝维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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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3131号
  • 案件名称

    冯德军、郝维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冯德军;郝维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3131号原告:冯德军,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现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告:郝维,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原告冯德军与被告郝维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冯德军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德军负担。审 判 长  魏凤玲·人民陪审员王粤临人民陪审员  李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曜辰书 记 员  吴秀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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