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德军、郝维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31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3131号案件名称
冯德军、郝维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冯德军;郝维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3131号原告:冯德军,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现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告:郝维,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原告冯德军与被告郝维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冯德军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德军负担。审 判 长 魏凤玲·人民陪审员王粤临人民陪审员 李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曜辰书 记 员 吴秀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某某、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632号 下一篇 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谢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42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