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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仙、樊宪文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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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972号
  • 案件名称

    张梅仙、樊宪文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梅仙;樊宪文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972号申请执行人:张梅仙,女,195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樊宪文,男,193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3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330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00元,共计13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宪文的银行存款1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俊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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