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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航空基地元和置业有限公司、王瑞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6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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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6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西安市航空基地元和置业有限公司、王瑞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市航空基地元和置业有限公司;王瑞;张晓侠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航空基地元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法定代表人:乔鑫增。委托代理人:王娇娇。被执行人:王瑞,住西安市临潼区。被执行人:张晓侠,住西安市临潼区。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市航空基地元和置业有限公司与王瑞、张晓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瑞、张晓侠应支付申请人西安市航空基地元和置业有限公司垫付款357714.4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26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瑞、张晓侠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张晓侠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轮候),被执行人张晓侠有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予以查封(首封)。经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王瑞、张晓侠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建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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