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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彬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7刑初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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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7刑初617号
  • 案件名称

    玉彬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玉彬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7刑初6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玉彬,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现住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2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玉彬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珍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玉彬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中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新村路交汇处,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通过,适遇袁某毅驾驶车牌号为粤A×××××(临牌)小型汽车,沿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村路由北往东左转弯行驶至该处,与被告人玉彬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玉彬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9mg/100mL。经事故认定书认定:玉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毅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玉彬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玉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玉彬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玉彬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玉彬醉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玉彬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玉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在前已羁押4日),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余春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马静文书 记 员 梁嘉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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