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怀化新盛建材有限公司、范俊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10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1011号
  • 案件名称

    怀化新盛建材有限公司、范俊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怀化新盛建材有限公司;范俊元;安徽大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俞才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1011号原告:怀化新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中方镇长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PCLHP22。法定代表人:罗新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范俊元,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开金,怀化市鹤城区金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大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富煌工业园富煌科技研发中心**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DEBP5G。法定代表人:俞才生。被告:俞才生,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怀化新盛建材有限公司、范俊元与被告安徽大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俞才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怀化新盛建材有限公司、范俊元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新盛建材有限公司、范俊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新盛建材有限公司、范俊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怀化新盛建材有限公司、范俊元负担。审 判 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向福涵书 记 员  欧阳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