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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富、孙某才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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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97号
  • 案件名称

    张某富、孙某才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某富;孙某才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富,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孙某才,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张某富与被告孙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孙某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9492元及利息(以494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949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逾期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孙某才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2021年9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此表示同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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