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远、盛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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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767号案件名称
王远、盛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远;盛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767号申请执行人:王远,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盛辉,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远与被执行人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7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怡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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