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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远、盛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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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767号
  • 案件名称

    王远、盛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远;盛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767号申请执行人:王远,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盛辉,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远与被执行人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7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怡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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