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0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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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004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3民初2004号之二原告:王某1,女,生于1995年2月18日,住址陕西省岐山县。被告:王某2,男,生于1993年6月25日,住址陕西省岐山县。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做出(2021)陕0323民初200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某2名下银行账户内金额、股票、有价证券、动产等财产依法采取诉讼保全,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保全金额至83068.88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予准许,本案按撤诉已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已按撤诉结案,对被告王某2名下银行账户内金额、股票、有价证券、动产等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某2名下银行账户内金额、股票、有价证券、动产等财产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庞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毕堃淇书 记 员 赵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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