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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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26号案件名称
胡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526号胡某某、周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9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21年04月0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2021年08月27日,被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缴纳现金5200元,次日,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办理了5200元的领款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某某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52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09月01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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