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民、张月灵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3民初6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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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3民初6270号案件名称
张世民、张月灵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世民;张月灵;申龚飞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3民初6270号原告:张世民,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月灵,女,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龚飞,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张世民、张月灵与被告申龚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张世民、张月灵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民、张月灵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民、张月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张世民、张月灵负担。审判员 赵 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九霄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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