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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斯普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浩渺织造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9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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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9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苏斯普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浩渺织造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江苏斯普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浩渺织造厂
  • 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930号之一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斯普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MAEXB1M,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天虹路9号。法定代表人:郭崇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平,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如皋市浩渺织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1NBBNB66,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郭园居委会11组10号。经营者:顾佩芝。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馨,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斯普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普特公司)与如皋市浩渺织造厂(以下简称浩渺织造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江苏斯普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诉按江苏斯普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文娟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人民陪审员  朱胡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梦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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