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居龙、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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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2034号案件名称
封居龙、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封居龙;张立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2034号原告:封居龙,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琪,穆棱市下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新,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封居龙与被告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封居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封居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亚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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