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杨学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恢2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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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恢29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杨学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杨学花;李海科;张继永;杨天辉;张吉祥;闫连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恢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东街一号。法定代表人:王彦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龙科,该支行风险合规部经理。被执行人:杨学花,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草窝滩镇村民。被执行人:李海科,男,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草窝滩镇村民。被执行人:张继永,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草窝滩镇村民。被执行人:杨天辉,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草窝滩镇村民。被执行人:张吉祥,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草窝滩镇村民。被执行人:闫连兄,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草窝滩镇村民。执行担保人:姬伟民,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景泰县居民。执行担保人:姬圣哲,男,193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景泰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继永、杨天辉、张吉祥、闫连兄、杨学花、李海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担保人姬伟民已偿还申请执行人1万元。本院划扣张继永银行存款971元、杨天辉271元、张吉祥10503元、闫连兄1270元、执行担保人姬圣哲28440元,合计41455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合计偿还申请执行人51455元。剩余欠款本息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31日前还清。姬伟民、姬圣哲为本案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恢29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山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董凡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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