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秋林、周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3执恢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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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恢408号案件名称
石秋林、周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石秋林;周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恢408号申请人:石秋林,女,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周彦,女,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秋林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周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申请人石秋林已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川0113执恢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剑审判员 黄光伟审判员 朱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禹 蓬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恢408号申请人:石秋林,女,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周彦,女,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秋林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周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申请人石秋林已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川0113执恢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剑审判员 黄光伟审判员 朱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禹 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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