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嗣昌、孙忠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恢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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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215号案件名称
张嗣昌、孙忠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嗣昌;孙忠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张嗣昌。委托代理人:张正全。被执行人:孙忠平。申请执行人张昌嗣与被执行人孙忠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陕0929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83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立即报告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忠平的银行金融存款及财付通、支付宝等其他支付系统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委托蒲城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情况;调查了被执行人户籍地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了解了其财产、收入、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经执行财产调查:1、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共有存款451.82元被本院轮候冻结。2、车管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孙忠平名下无车辆登记。3、工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孙忠平名下无公司及股权登记信息。4、互联网金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财付通、网银等账户无存款。5、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情况。6、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居委会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其户籍地无其他财产。2021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忠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昌嗣反馈了执行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通报了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对案件管理措施,并要求其如有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18日前向本院书面说明,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并同意本院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恢2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辉审判员 王小成审判员 陈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述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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