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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车欧默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繁昌县奔犇汽车租赁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11执161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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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执161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芜湖车欧默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繁昌县奔犇汽车租赁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芜湖车欧默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繁昌县奔犇汽车租赁服务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11执16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芜湖车欧默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C4GP09。被执行人:繁昌县奔犇汽车租赁服务部,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2MA2TMP7XX6。本院在执行芜湖车欧默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繁昌县奔犇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为车辆变更过户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委托其他法院执行。因车辆过户时间较长且涉异议案件,申请人同意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2021)皖0211执1615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忠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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