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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蒋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4民初2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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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民初2814号
  •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蒋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蒋琳;桂林东舜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4民初2814号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9000596576,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时军,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琳,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城北新区。被告:桂林东舜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051009048R,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城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张伟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祥国,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全州县城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被告蒋琳、桂林东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蒋琳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25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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