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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398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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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398号之九
  • 案件名称

    刘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超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398号之九被执行人:刘超,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依据刑事审判庭移送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129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刘超罚金一案,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交纳罚金2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超名下有存款1061.51元,本院已划拨上述存款并交纳至罚没款专户;2021年5月14日,本院依据(2021)黑0129执39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超名下车牌号为黑XX猎豹牌汽车一辆;2021年6月8日,本院依据(2021)黑0129执39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超在延寿县豪森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的全部股权,冻结该公司工商档案,不允许作出任何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刘超另涉民事纠纷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且其承诺待民事纠纷执行案件履行完毕后,再履行交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21)黑0129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刘超犯危险驾驶罪,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韩 芳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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