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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自然资源局、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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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020号
  • 案件名称

    集贤县自然资源局、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集贤县自然资源局;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自然资源局,现地址:集贤县福利镇七星街92号。法定代表人:贾继仁,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现地址:集贤县丰乐镇。法定代表人:王欣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集贤县自然资源局与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黑0521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集贤县自然资源局土地租金65084.60元、本案的执行费876元及执行滞纳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缴费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4日、9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贤县支行开有账户2个(均为小额存款),上述账户均未发现可供执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3.申请执行人集贤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且不申请处置抵押物,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债权在本次执行案件中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521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竞月审判员  翟成博审判员  曲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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