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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明飞、杨士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42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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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执42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翟明飞、杨士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翟明飞;杨士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4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明飞,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杨士学,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翟明飞与杨士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均已轮侯查封,无处置权,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向前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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