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忠勇、沈阳海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恢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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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恢763号案件名称
谢忠勇、沈阳海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谢忠勇;沈阳海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恢763号申请执行人:谢忠勇,男性,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执行人:沈阳海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卡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玮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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