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乐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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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232号案件名称
习乐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习乐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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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旬 阳 市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 0928 民初2232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以 下简称邮政银行)地址:安康市旬阳县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759。 负责人:郭振军,男,1969 年 4 月 11 日出生,汉族,住安 康市汉滨区育才路 94 号 1 栋 1 单元 602 室。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0138。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主峰,该银行职工。 被告:习乐乐,男,1993年 3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城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0019。 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习乐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9月1日受理,审理中,原告邮政银行于2021年9月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习乐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习乐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邮政银行撤回对被告习乐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 文 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陈 玉 荣书 记 员 隆 孝 莉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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