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金国、王明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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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854号案件名称
齐金国、王明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齐金国;王明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2854号原告王明利,女,生于1990年5月1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齐金国,男,生于1987年1月3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原告王明利与被告齐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根据原告王明利提供的被告齐金国的住址和电话,均无法向其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王明利提供的被告齐金国的住址和电话,无法向其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经过本院释明,原告王明利仍无法明确被告身份信息,故应视为无明确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明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明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宝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莹书 记 员 李昱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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