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康正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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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396号案件名称
民和康正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民和康正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396号原告:民和康正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民和康正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民和康正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事实不清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民和康正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民和康正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文辉审判员 马海燕人民陪审员 马卉英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马建云书记员 汪小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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