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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蓬溪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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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1065号
  • 案件名称

    黄超、蓬溪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黄超;蓬溪县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1065号移送执行人:蓬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10084981499。负责人:刘晓龙,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黄超,男,生于1981年8月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移送执行黄超追缴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川09刑终11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12万元罚金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目前,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303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川JJ××××车辆,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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