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勃木别克、王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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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544号之一案件名称
哈勃木别克、王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哈勃木别克;王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勃木别克,男,1986年6月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蔷薇,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真,女,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哈勃木别克与被执行人王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2,104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02,10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 3.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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