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彤、黄铭键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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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609号案件名称
郭彤、黄铭键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彤;黄铭键;刘凯军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609号原告:郭彤,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长大里2号7-7-1。被告:黄铭键,男,1999年2月15日出生,住盖州市隆仁世家小区8号楼4单元401室。被告:刘凯军,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盖州市长征大街30号1-88。原告郭彤诉被告黄铭键、刘凯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郭彤与被告黄铭键、刘凯军已达成和解,故原告郭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彤负担。审判员 王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梦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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