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腾飞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31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3162号案件名称
李腾飞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腾飞;刘金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3162号申请执行人:李腾飞,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刘金宝,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李腾飞与被执行人刘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8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刘金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腾飞借款二十万元。被告刘金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腾飞利息(以二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原告李腾飞已预交),由被告刘金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金宝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刘金宝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金宝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较少,本院已于2021年7月13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刘金宝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和其他财产性收益。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刘金宝住所地对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刘金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金宝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李腾飞尚有债权202150元及利息等未实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腾飞,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代祖勇审 判 员 刘 佩审 判 员 宿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红书 记 员 张云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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