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克保、胡松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3执105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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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3执1052号之四案件名称
谢克保、胡松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谢克保;胡松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3执105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谢克保,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胡松,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谢克保与胡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松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胡松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账户存款7584.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旭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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