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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小青、何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1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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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1077号
  • 案件名称

    姚小青、何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姚小青;何侃;刘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姚小青,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被执行人:何侃,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被执行人:刘倩,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小青与被执行人何侃、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于申请当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20000元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1、向被执行人何侃、刘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何侃、刘倩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何侃的工资账户,发现陕J***起亚牌汽车为被执行人何侃所有,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约谈申请执行人姚小青,其不要求对发现的陕J**起亚牌汽车为被执行人何侃所有的汽车采取强制措施。4、对被执行人何侃、刘倩发出了限制消费令。5、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姚小青,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续措施和权利,同日,姚小青向我院递交了申请书要求我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执10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孟晓宜审 判 员  李宝龙人民陪审员  张延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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