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棕榈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3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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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3864号案件名称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棕榈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棕榈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3864号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5楼502单元、3楼301B单元和301C单元。负责人:邵云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朝一,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棕榈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22301-116座。负责人:潘皓波。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棕榈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宗琴法官助理 周 瑜书 记 员 周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免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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