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瑜与陈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9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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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9937号案件名称
宋瑜与陈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宋瑜;陈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9937号原告:宋瑜,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珏,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帅,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瑜与被告陈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宋瑜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宋瑜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瑜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宋瑜负担。审判员 周伟书记员 陈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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