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瑜与陈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99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9937号
  • 案件名称

    宋瑜与陈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宋瑜;陈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9937号原告:宋瑜,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珏,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帅,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瑜与被告陈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宋瑜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宋瑜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瑜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宋瑜负担。审判员  周伟书记员  陈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