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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1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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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1794号
  • 案件名称

    刘先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先超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1794号被执行人刘先超,男,汉族,1985年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关于被执行人刘先超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3刑初105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先超支付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先超分别退赔被害人陈计换19160.1元、陈建华31000元、程远付25003.27元、丁立敏10000.2元、樊耀149500.5元、高伟13100元、龚荷娟108000.1元、顾军20030元、管志辉19805.1元、郭茹84358.2元、郭修营10000元、韩艳芳5元、何震辉5000.1元、胡文丽50000.1元、黄克才19900元、蒋素芳4875元、李明凯5200.2元、李帅0.1元、凌辉军20000.2元、罗锋源9523.08元、罗红470010.1元、罗军6065.3元、马刚34255元、毛国胜20400.3元、潘秋瑞20005.3元、潘志强22805.4元、庞士玲49387.2元、沙傲365193.9元、施国洪50005元、水庆付185000.3元、宋群华50000元、唐成勇80000.1元、涂凤梅0.1元、涂健15000.1元、王国仁49505.1元、王冉14032.9元、王锡建100000元、温凯25000元、吴朝霞24200.1元、吴国强198005.6元、吴树梅40025.3元、吴洋洋0.1元、夏清华8386.27元、徐繁忠10134.2元、杨小易15000元、易龙3525元、尹凯1500元、余永红20100.2元、张峰5元、张为8517.1元、张芝国9906元、赵斌339993.8元、周顺新401**.2元、卓裕浩5.1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通过走访、询问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刘先超发出限制消费令。五、截止2021年9月9日,尚未执行到位罚金及退赔2900531.32元。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记录在案,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靖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润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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