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春裕、周杏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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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220号案件名称
高春裕、周杏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春裕;周杏芬;袁兴;吴惠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220号申请人:高春裕,男,195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周杏芬,女,195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袁兴,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被申请人:吴惠英,女,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申请人高春裕、周杏芬与被申请人袁兴、吴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春裕、周杏芬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兴、吴惠英的银行存款3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高春裕、周杏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兴、吴惠英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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