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焱、刘显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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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757号案件名称
陈朝焱、刘显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朝焱;刘显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757号原告:陈朝焱,男。被告:刘显顺,曾用名刘显红,男。原告陈朝焱与被告刘显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朝焱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朝焱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朝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显顺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朝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朝焱负担。审 判 员 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毛晗书 记 员 张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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