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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焱、刘显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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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757号
  • 案件名称

    陈朝焱、刘显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朝焱;刘显顺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757号原告:陈朝焱,男。被告:刘显顺,曾用名刘显红,男。原告陈朝焱与被告刘显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朝焱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朝焱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朝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显顺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朝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朝焱负担。审 判 员 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毛晗书 记 员 张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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