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孙天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25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2执2535号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孙天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孙天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天峰,男,1999年06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中卫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仲WL(2020)第91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即墨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卫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仲WL(2020)第9162号裁决书指定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夏照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