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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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421号案件名称
滕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滕凯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421号被执行人:滕凯。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滕凯罚金一案中,(2021)吉022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滕凯缴纳罚金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滕凯已主动缴纳罚金1000.00元,现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吉022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0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0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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