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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颖、陈崇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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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650号
  • 案件名称

    肖文颖、陈崇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肖文颖;陈崇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肖文颖,女,汉族,出生于1995年5月18日,现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陈崇猛,男,汉族,出生于1994年8月22日,现住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肖文颖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170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陈崇猛向申请执行人肖文颖借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5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其人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且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尚未查询到申请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6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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